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宜昌刑事律师网告诉您,具体针对第四款,又包括三种情况: a\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b\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 c\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那么,谁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呢?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宜昌刑事律师网的专业刑事律师团队,提供取保候审的法律服务,已为宜昌地区上百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申请取保候审。咨询热线0717-60998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