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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钟科普"非法集资"的罪名

来源:融360 作者:宜昌律师郑磊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4-12
摘要:在我国,与非法集资相关的罪名有两个,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另一个叫做:“集资诈骗”。那么怎么区别呢?

 摘要:在我国,与非法集资相关的罪名有两个,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另一个叫做:“集资诈骗罪”。

  这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对于P2P行业来说也是如此。前脚金鹿财行挤兑风波还没过去,后脚又有一家百亿级理财平台轰然倒下,P2P平台的相继出事,总给人一种你方唱罢我登场的错觉。

  据新华称,上海警方近日对因涉嫌非法吸储和集资诈骗的“中晋系”相关联公司进行查处,实际控制人徐勤等出境时被公安截获,其余20余名核心成员也被全部抓获。中晋合伙人投资总额突破340亿元,总人次超13万。

  其中非法吸储和集资诈骗这两个字眼表示,中晋资产事件基本上是定性了,同时也引起了融360小编的注意,很多人往往对这两个罪名傻傻分不清楚,今天就给大家科普一下。

  在我国,与非法集资相关的罪名有两个,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另一个叫做:“集资诈骗”。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出自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该罪的行为主体具有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存款是指存入金融机构保管并可以由其利用的货币资金或有价证券,它是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

  2、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出自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一定意义上讲,也是一种非法集资的形式,二者的主要区别有:

  1、侵犯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他人用于集资获利所交付的集资款,既可以表现为资金,又可以表现为财物;后罪的对象则是公众的存款,它只能表现为金钱的形式,并且只能以存款人用于存款而获取一定利息的形式出现。

  2、犯罪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本罪是以诈骗的方法高利放贷等生产或服务的经营活动。

  3、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有关集资的金融管理制度、而且亦会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可后罪侵犯的客体却是单一的,即为国家有关集资主要是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信贷管理制度。行为人出于营利之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了经营,但由于经营不善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了经营的亏损,即使无法给存款人还本付息,亦不能认定为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构成犯罪的,也只能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因此无法支付存款人的本息而造成存款人的经济损失,则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那么,都是非法集资,为何量刑如此不同呢?关键在于主观动机。

  区别两者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有主观诈骗、转移、挥霍资金的初衷和动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还款意愿,而“集资诈骗”没有,需依据其对“集资所得财物”的处置方式来判定。而从量刑上看,后者较前者量刑要重许多。

责任编辑:宜昌律师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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