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2年12月17日晚23时许,犯罪嫌疑人高某、周某、贠某等五人在华阴市南环路“毛血旺”饭店吃饭时,员某小便后回包间,走错到受害人王某等人吃饭的包间,双方发生口角,高某对周某等人说:“咱就这样让人家欺负?走,到隔壁找他去”,后高某、周某同员某到隔壁包间找事,周某用酒瓶子先砸向对方,随后双方发生互殴,高某用匕首将受害人王某刺伤,打架过程中,张某、张新某均受伤。经鉴定:王某的伤情暂定为轻伤;张新某、张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审查起诉中,经鉴定,受害人王某的伤情为重伤。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犯罪嫌疑人高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293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高某等人主观上逞强好胜,起哄闹事,肆意挑衅,客观上随意殴打他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高某等人的行为应该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二种意见:犯罪嫌疑人高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高某伙同周某等人,进入受害人王某的包间意图打架,和受害人发生互殴,最终导致王某受伤(重伤)。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高某等人的行为应该构成故意伤害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倘若犯罪嫌疑人高某等人最终造成受害人王某轻伤的结果,那么高某等人既符合寻衅滋事罪,又符合故意伤害罪(轻伤),根据想象竞合择一重的原则,犯罪嫌疑人高某应该构成寻衅滋事罪。然本案中,受害人王某的伤情最终鉴定为重伤,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故意伤害罪(重伤)的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言下之意,寻衅滋事的量刑已经不能包含重伤的法律后果,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高某等人的行为应该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是寻衅滋事罪。(李王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