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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申诉书

来源:宜昌律师在线网 作者:宜昌律师郑磊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9-01
摘要:刑事附带民事申诉书 申诉人 (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二审上诉人):王某某,住枝江市安福寺镇 被申诉人 (一审被申诉人、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某,住枝江市安福寺镇 上诉人因被申诉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枝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及
刑事附带民事申诉书
 
申诉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二审上诉人):王某某,住枝江市安福寺镇
被申诉人(一审被申诉人、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某,住枝江市安福寺镇
上诉人因被申诉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枝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及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依法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对本案提审,作出公正合法判决。
2、请求撤销枝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及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3、请求法院对被申诉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并不适用缓刑。
4、请求判令被申诉人李某某赔偿赔偿申诉人经济损失265098元。
事实与理由: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申诉人因天旱需从屋后堰塘抽水,该堰塘虽属于村集体,但长期被被申诉人霸占,双方为此事多次发生争执。事发当天申诉人还申请了村委会对堰塘的事进行了调解。尽管村领导一再对被申诉人讲申诉人可以抽,但是被申诉人怀恨在心。在申诉人独自一人为抽水需要清理枯树枝时被被申诉人适机伤害报复。而在一审法庭上和一审法院判决书中认为该案系有邻里纠纷引起,应对被申诉人轻判。而无论是法院还是检察院都忽略了被申诉人作为村霸霸占村集体堰塘,在申诉人请求村集体对此事进行调解,还被被申诉人报复。这不应以邻里纠纷为由予以轻判,更不应适用缓刑。

二、原判决和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申诉人年满60周岁,对犯罪对象是老年人应当加重量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对于犯罪对象为老年人(六十周岁以上)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检察院对此视而不见。法院一方面在刑事量刑上完全忽视了犯罪对象是老年人这一事实,另一方面又认为申诉人年满60周岁不支持其误工费的请求。造成了案件判决对申诉人极其不公平。
综上,申诉人请求贵院撤销原判进行提审,还申诉人一个公道。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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