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申请人:A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城东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田**,公司经理。 被异议申请人:B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兴山县古夫镇**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异议申请人不服湖北省**县人民法院(2016)鄂0526执***号执行通知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故依法提出异议,请求裁定中止执行。 事实与理由: 一、异议申请人是涉案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且已经支付了租赁费和转让费。 申请人A公司于2016年3月与兴山***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赁兴山县*****房屋,租赁期限自2016年3月18日至2026年3月17日,租期10年。申请人一次性向兴山**公司缴纳了10年的房屋租金8万元,并投入8万多元费用对所租赁的商业门面进行了全面装修,该门面主要用于申请人A公司办公推广所用。为了A公司的业务顺利开展,2016年4月,A公司又投入6万多元在门面的屋顶安装了****,前后投入25万多元。兴山**公司也按照租赁合同交付了房屋,并由申请人使用至今。2016年**月**日,宜昌捷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以上房产评估,因此申请人的房屋承租权和装修及附着物的财产权利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二、湖北省**县人民法院(2016)鄂0526执**号执行通知书要求申请异议人腾退该房屋是错误的,也是违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湖北省**县人民法院(2016)鄂0526执***号执行通知中涉及房屋强制执行中损害了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依法终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此致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7年8月28日 以上样本由宜昌律师郑磊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