阙新明等五人因申请确认为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新区梅子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案复查民事裁定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阙新明,男,195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再审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江秀华,女,195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系阙新明之妻。
申请再审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阙雪峰,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系阙新明之长子。
申请再审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阙琴,女,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系阙新明之女。
申请再审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阙伟,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系阙新明之次子。
申请再审人阙新明、江秀华、阙雪峰、阙琴、阙伟因申请确认其为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新区梅子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案,不服本院(2014)鄂宜昌中立民终字第00073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阙新明等五人申请再审称:其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且其请求属于民事诉讼中的确认之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我国多个省市也都出台有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何确认问题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原裁定不予受理适用法律错误,请求立案再审。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的纠纷。阙新明等五人作为梅子垭村的空挂户,并非政策性移民而迁入,只是在该村租住房屋从事个体经营,在该村也未享有土地权利。请求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分配某种利益,而此种利益属于群体性利益的重新分配,应由全体村民决定,即属于村民自治的内容。因该纠纷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一、二审法院不予受理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综上,阙新明、江秀华、阙雪峰、阙琴、阙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阙新明、江秀华、阙雪峰、阙琴、阙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正强
审判员 朱志敏
审判员 李济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向恒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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