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房屋是否应予返还?宜昌法院一审二审确定,由于买房人不具备腾退房屋条件,可以暂不腾退。 另据了解,类似的案件在其他法院也多有发生。农民起诉的原因是因为征地拆迁,收回房屋可以取得高额补偿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赵某与罗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罗某应将诉争房屋返还给赵某。并且,赵某也应当返还罗某原购房款并给付罗某相应的补偿。但是,现双方争议房屋所在地尚未涉及拆迁,拆迁标准不明确,赵某应给付罗某的补偿数额也不能确定,为平衡双方利益,本案应暂不判定返还为宜。故赵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赵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宜昌中级法院认为: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赵某与罗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无效,双方应互为返还依据该合同取得的财产,罗某应向赵某返还房屋,赵某应返还罗某购房款,并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罗某只有诉争房屋一处住房,不具备腾房条件,故需待诉争房屋拆迁时,再行确定赵某应向罗某支付的补偿数额,因此暂不宜判决支持赵某的上诉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