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业务学习笔记(四月) 学习内容: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效力 时间:2021年4月15日 地点: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参与人员:全体执业律师、实习律师 主讲人:李青山 问:同一块承包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分别发给不同的农户,该承包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费给谁? 答:《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见,《民法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变动模式采用了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农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途径是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而不是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对已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而确认的前提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客观存在。因此,在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生冲突时,应以承包合同作为确定农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因此,就同一块承包地,签订承包合同的农户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该承包地被征收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