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工伤赔偿律师网,工伤私了协议虽然可以解决工伤赔偿问题,免去诉讼和请律师打官司之苦,但有三个难点工伤索赔者必须注意。 一是时间上的问题,这是一个隐含的陷阱,也是提请仲裁撤销协议的基础。本案中私了协议的订立时间是2014年2月,处于张某工伤确认之后而劳动功能障碍等级未定之时。这个阶段中,双方当事人虽然就工伤事实达成了一致认识,但对赔付额度并无认识。工伤赔付是一种法定赔付,需要以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作为计算赔付额度的基础。双方在无法确定张某劳动功能障碍等级的情形下,就作出赔付3万元的协议,显然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为仲裁撤销协议埋下了伏笔。工伤“私了”陷阱多二是诉讼权利的问题。诉讼权利包括提请劳动仲裁的权利从性质上来说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寻求法律帮助的权利,是一种法定权利,不会因当事人的放弃而消灭。再者从合同相对性的角度看,诉讼涉及的是三方主体,两方当事人和诉讼机构(法院、仲裁或其他机构)。一旦当事人任一方启动诉讼程序,如本案中张某启动仲裁程序,非经法定事由仲裁程序不会终止。双方当事人私了协议效力不及于诉讼机构。 三是赔付数额的问题。本案的关键点在于赔付额度的确定,从属性来说工伤保险属于劳动基准法的内容,劳动基准法的原则是设定最低标准,允许双方约定高于劳动基准,但不得低于。如最低工资、最长工作时间、试用期最长期限。劳动基准法是强制性法律规定,不允许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变更。本案中张某的伤残等级为八级,其所应得的赔付数额远远高于3万元,3万元的约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理应认定无效。同时从公平角度看,3万元的赔付因远低于法定赔付数额,符合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也成为本案私了协议撤销的一个事由。 注意好这三大问题,工伤赔偿协议可以签订。 注意了这三大问题,工伤私了协议可以签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