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签名变更股权,这事儿有点严重,那么,有多严重呢? 目前对于伪造签订变更股权这一行为,界内存在三种说法,职务侵占罪、诈骗罪、盗窃罪。在一些新闻报道中有声音指出该行为属于职务侵占罪,而其他罪名皆是大家提出自己的观点,但就具体理由方面并未进行具体阐释。而对于通过伪造签名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并未构成犯罪。 案例一 伪造签名骗取股权变更登记 被告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引争议 兰志农和陈敏原来共同组建了一家公司。在兰志农不知情的情况下,陈敏伪造其签名和《股东会决议》等文件,骗取工商部门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在这个注册资金1000万的公司里,兰志农20%的股份不翼而飞。 兰志农一纸诉状将陈敏告到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法院认为被告陈敏的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原告方诉求依法确定其股东资格,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至今已经4月有余,兰志农至今没有恢复股权登记,他想知道陈敏的做法是否同时触犯了刑法呢? 股东身份不翼而飞 兰志农是娄底新化县人,多年来一直在广东惠州从事混凝土的业务。据兰志农说,2008年至2009年,陈敏多次找他合作,“希望一起组建一家混凝土公司。” 2009年2月27日,两人合伙组建了娄底市九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按照双方出资比例,陈敏占80%的股份,兰志农占20%的股份。 “我将惠州的全部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经营方案、生产配比等企业核心机密,都无偿引进到了九华公司。”兰志农说,九华公司得以迅速打开市场。 按照兰志农的计算,几年下来,九华盈利超过2000万元。但他却从未分过一分钱红利。更让他吃惊的是,2011年清明,兰志农回乡祭祖,却发现他的股份已被窃取。 兰志农后来查询到,早在2010年3月23日,陈敏与其妻子张莉,伪造了该公司《2010年3月16日股东会决议》等材料,在娄底市工商局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将兰志农20%变更到张莉名下。 一纸诉状,兰志农将陈敏夫妇起诉到娄星区人民法院。诉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他的股权并责令被告给付相应的公司红利。 骗取股东变更登记 8月7日下午,记者联系了陈敏,陈说,这起案件“法院很清楚”,他不想再做评论。 按照娄星区法院(2011)娄星民二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方陈敏、张莉夫妇辩称:原告兰志农的200万股金是向被告陈敏所借,“且在公司处于危难之际不见踪影,公司稍有好转,其提出要求确认股份和分红。”在此情形下,陈敏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才将股份转至张莉名下,被告认为原告的要求于理于法不符,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认为,经审理查明的情况可以认定原告兰志农和被告陈敏系九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原始股东,公司的注册资金由两人筹集投入。而两人的个人借贷属于另一从法律关系,不能在本案中进行处理。 法院认定两名被告相互串通,将兰志农的合法股份以冒充签名的方式进行虚假转让,“并骗取了工商职能部门进行相应的股东变更登记。”兰志农诉求依法确认其股东资格,法院予以支持,但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兰志农至今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更让他心存疑惑的是,陈的做法是否已经触犯了刑法? 按照法律规定,法庭在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刑事成分,可将民事驳回,转交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侦查。然后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审理案件。在该案中,陈敏伪造他的签名等材料,骗取了200万股金,这是否已经违法呢? 娄星区人民法院办公室负责人说,在兰志农与陈敏一案中,法庭的主张都在判决书上有详尽体现。该案是否有刑事的成分,该负责人表示,欢迎法律界专业人士探讨。 [专家说法] 可依法通过行政部门申请撤销 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主任胡勇平 职务侵占罪中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而本案中的股权,即使视为广义上的财产,侵占的也是他人财产,而非单位财产。因此,严格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本案中陈敏、张莉侵占其他股东股权的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不是职务侵占行为,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因此,不宜用刑法来调整。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陈平凡 如果陈敏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该移交侦查机关,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 陈敏通过虚假或欺骗行为获得的工商部门股权变更,兰志农可以依法通过向行政部门申请撤销得到补救。 被告人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欧爱民 首先,陈敏采取非法手段侵占他人股权的行为已经构成刑法上的职务侵占罪。在本案中,陈敏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之便,伪造签名和《股东会决议》等文件,骗取工商部门进行了股东变更登记,窃取了兰志农享有的公司股权,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合法财产权,因此,陈敏已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对此进行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次,由于该案件涉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娄星区人民法院在受理此一民事案件时,发现被告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就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不能对之作出判决。因此,法院的审判行为存在严重的程序瑕疵,应当予以纠正。 案例二 伪造签名转让股份 长沙经侦破获职务侵占案 中国警察网讯近日,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二大队抓获犯罪嫌疑人黄某,破获一起职务侵占案。 经查,湖南神牛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某、股东李某和唐某,在原股东凌某未签名同意、受转让方唐某、李某未付转让款的情况下,使用伪造凌某签名的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将该公司原股东凌某名下的1190万元股份转让至唐某、李某名下;其中唐某在自己未付转让费、原转让股东凌某未签名同意的情况下,将该公司原凌某的1030万元股份转至自己名下;其中李某在自己未付转让费、原转让股东凌某未签名同意的情况下,将凌某在该公司的160万元股份转让至自己名下。2011年3月,黄某、唐某、李某在取得原股东凌某1190万股权后又将湖南神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80%股份(2560万元)处置转让给上海浦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司法鉴定,犯罪嫌疑人黄某、唐某、李某向工商部门提供的关于原股东凌某向唐某、李某转让股份的《湖南神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会议纪要》、《湖南神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中凌某的签名均系伪造。犯罪嫌疑人黄某、唐某、李某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 目前,犯罪嫌疑人黄某已被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唐某被取保侯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来源:麦果姜饼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a66f571d0101l4bl.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