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出资并不等于取得股东资格的三点理由 第一,在学理上看,股东资格的认定需满足实质和形式两个要件。 实质要件是指股东实际出资,形式要件是指股东须经工商登记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文件,公示于众。实际出资人仅满足实质要件,而不满足形式要件,而根据商事外观主义的理论,为维护交易安全和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必须将股东信息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能取得股东身份。但现在, 通说对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的取得采取了“内外有别,双重标准”的做法,在公司内部,处理实际出资人与其他股东及公司的关系时,偏重于实质要件,显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对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有明确约定并实际出资,且为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知晓;实际出资人已经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且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但在公司外部,在处理实际出资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时,偏重于形式要件,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 综上,实际出资并不是获得股东资格的充分必要条件。 第二,在证据规则上看,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据大致有八种: 公司章程、工商注册登记、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实际出资证据、股权转让、继承、赠与等文件,参与经营管理的股东会决议等资料,获得利润分红、剩余财产分配等资料,前四种为证明形式要件的证据,主要在对外部第三人起证明作用;后四种为证明实质要件的证据,主要是对内部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起证明作用。其中,公司章程的效力最高,兼具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特征,对外公示于众,对内表明各股东互相确认的意思表示。 各类证据对股东资格的证明效力各不相同,对于形式证据来讲,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证明书;对实质证据来讲,实际出资证明>股权转让等协议>经营管理资料=利润分配资料。 对实际出资人来讲,一般情况下,仅有实际出资证明,也有可能拥有参与经营管理和分红的证据。由此可得,实际出资证明并不一定能证明股东身份。 第三,在立法精神上看,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均强调股东资格确认的形式要件,要求进行工商登记,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出具出资证明书, 这均表明公司法坚持商事外观主义,保护交易安全的立法精神,但实际出资人恰好不满足这些要件。 另外,公司法将法定资本制变更为认缴资本制,允许实际出资与股东资格的分离,股东只要认缴出资即可获得股东资格,也反证了实际出资并非获得股东资格的唯一条件。 作者:唐青林 李舒 张德荣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8d0396060102ymck.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