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等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股东大会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董事会及其成员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职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按照规定及时向监事会提供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风险控制和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二章 监事会议事范围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方式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监事会会议和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定期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书面通知送达全体监事。 第七条 经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采取现场会议方式举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议事程序 第一节 议题、议案的提出与征集 第九条 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征集会议所议事项的草案,各有关议案提出人应在会议召开前十日递交议案及其有关说明材料。监事会办公室整理后,列明监事会会议地点、时间和议程,提交监事会主席。 第二节 会议通知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前应该向全体监事及其应列席人员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定期监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在召开十日前、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五日以书面形式送达各监事以及其他应列席会议的人员。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按下列要求和方式通知: (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专人送出;以邮件方式送出;以传真方式送出。 (二)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传真当日为送达日期,送达日期以传真报告单显示为准;会议通知以挂号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递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第三节 会议的出席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列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委托的监事应当按委托书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节 会议的召开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并宣布会议议程。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对每个议案逐项审议。 第五节 表决和决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监事对提案逐一进行表决。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投票表决或者书面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一般应做出决议。所有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采用举手投票表决或者书面投票表决。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可做出决议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建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或者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