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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吗?

来源:宜昌律师在线网 作者:宜昌律师郑磊 人气: 发布时间:2023-01-10
摘要: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业务学习笔记(十月) 学习内容:在执行中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时间:2022年10月31日 地点: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参与人员:全体执业律师、实习律师 主讲人:黄明波 01 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概述 1.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法定原则
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业务学习笔记(十月)
 
学习内容:在执行中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时间:2022年10月31日
地点: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参与人员:全体执业律师、实习律师
主讲人:黄明波
 
01 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概述
1.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法定原则
执行程序中追加新的主体为被执行人要严格遵循法定原则。依据法律规定,只有经法院生效判决的债务人才能成为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
追加其他第三方主体为被执行人属于突破相对性,让债权债务之外的第三方承担责任是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的扩张。需要严格遵守法定主义原则,即追加被执行人必须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
  2. 申请人申请为追加被执行人的启动方式
  申请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3. 执行异议之诉为追加被执行人的救济途径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02 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
  4种基本情形
  1. 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为执行人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 追加一人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3 追加股东为执行人的代理思路
  第一,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符合《变更、追加规定》第17-21条规定的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5种情形。
  第二,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需要满足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或因股东原因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
  第三,明确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后其应承担责任的类型与范围。
  第四,执行法院作出驳回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裁定后,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进行救济。
  在执行程序中提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在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听证程序中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请求和初步形式证明材料;一方不服法院追加裁定后,提起异议之诉的,在异议之诉中按照法院实质审查的审理标准梳理清楚股东因抽逃出资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以表格或者文字.
  3. 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为执行人
  首先,需要明确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是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为执行人的前提条件;
  其次,出资期限届满前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转让股权时具有逃避债务的故意;
  再次,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是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最后,申请执行人需要提交作为被执行人的原股东在未履行出资义务之前即转让公司股权,影响债务履行的证据材料。
  

责任编辑:宜昌律师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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