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合同解除权? 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包括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既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第二款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经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为除斥期间。但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还遗漏了一种情况下的除斥期间,即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且对方没有催告的情况下解除权的除斥期间。 二、合同解除权的有效期间是多长? 对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且对方没有催告的情况下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时,如何确定合同解除权除斥期间(有效期限)的问题。有人认为既然对方没有催告,那么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行使解除权。我们不赞同此种观点。崔建远在《解除权问题的疑问与释答(上篇)》一文中说:“如果说为了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防止违约方利用违约获取‘不当得利’,赋予守约方解除权,系公平正义要求的体现,那么,允许解除权人在过长的期限内解除合同,动辄废止既有的合同关系,且恢复原状,则破坏现存的法律秩序,走到了公平正义的反面。”因此,我们认为,此时可以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的规定。其理由是: 1、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一年,而解除权与撤销权都属于形成权,因此参照此规定也比较合理。 2、规定一年的期限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解除权,这样不仅有利于尽早确定违约行为发生后的合同关系,而且可以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力给对方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担心和损失。 相关阅读:要合同违约金,能否同时要求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