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应注意的证据瑕疵问题,宜昌合同律师教你避开那些坑 1、增值税发票不能独立证明买卖关系的成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之规定,增值税发票不能独立证明买卖关系的成立。某销售公司仅凭上述增值税发票并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买卖法律关系,在某销售公司未进一步举证的情形下,其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宜昌合同律师郑磊团队认为:若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作为定案证据予以采信,首先要求双方当事人对买卖标的物交付无异议,其次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具和抵扣符合双方发生纠纷前的交易习惯或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且有其他证据间接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 2、买卖合同中送货单上只有公司员工的签名无盖章 原告对其主张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提供的送货单,因为是其单方出具,被告如果不承认,原告亦无举证证明收货人签名是被告的员工或作为被告委托代理人签收货物。故在无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的情况下,仅凭送货单并不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货物买卖合同关系以及被告拖欠货款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故应由原告承担不利的后果。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如果仅有员工签字的送货单据此主张货款的,也并非一定会败诉,只要能证明签字人员系收货单位员工,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宜昌合同律师郑磊团队以往成功的经验,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该单位的社保清单,单位给员工缴纳有社保的自然会留下社保缴费记录,可以用以证实员工的签字系职务行为,还有就是可以向法院申请责令单位一方提供员工名册等,当然还可以通过查找其它一些有力证据来证明,但这还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