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审合同劳动篇---送达条款如何约定?
郑磊律师:各地的标准劳动合同范本均没有对劳动者送达地址的相关条款约定,但是在实际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经常碰到送达难的问题,如劳动者突然不辞而别,或长期旷工,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等重大事项又必须履行告知的义务,还有如果发生仲裁或诉讼,如员工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违反竞业禁止等协议,起诉员工时,员工拒收传票,该如何避免以上两种情况的发生呢? 郑磊律师认为,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送达条款,应明确约定送达地址,送达地址适用范围,送达地址约定的后果等事项。
以下是郑磊律师草拟的劳动合同送达条款。
1、劳动者应当提供准确的邮递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并适用于用人单位及相关单位向劳动者发出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时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在仲裁、一、二审及执行程序中的有关法律文书送达: 2、劳动者确认其送达地址为: 联系人及电话: ; 3、如劳动者送达地址发送变化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或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按该地址送达,因劳动者自己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劳动者本人或者劳动者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通知、协议、诉讼文书等未能被劳动者实际接收的,通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