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般违约就单方终止合同的,才是根本违约。附最高院案例 ——乌海电业局与乌海市西川铁业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9)民二终字第77号-20091113】,来自《最高院与“违约责任”有关的12个典型案例裁判观点汇总》----微信公众号 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 【裁判摘要】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根本违约是指一方的违约使另一方的订约目的不能达到,或者使其遭受重大损害。尽管西川公司拖欠2003年6月的电费,但就双方合同约定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分析,不足以认定为根本性违约。双方供用电合同对逾期交纳电费约定的民事责任是分层次以递进方式追究的,并要根据拖欠电费违约程度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违约责任追究方式。而电业局利用强势地位随意对西川公司拖欠不到一个月电费的违约行为直接采用了最严厉的停止供电措施,故电业局停止供电行为对西川公司构成根本违约。但西川公司2003年7月以后没有生产的根本原因不是电业局停止供电造成的,故不存在可得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