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业务学习笔记(三月) 学习内容: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 时间:2022年3月15日 地点: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 参与人员:全体执业律师及实习律师 主讲人:覃万宝 问:合同的解除有无溯及力? 答:合同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的解除无溯及力。虽然对于合同的解除有无溯及力这一问题存在争议,但我们认为,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1)承认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对非违约方来讲一般都有利。例如:①在非违约方已为给付而违约方未为给付的情况下,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意味着合同被视为自始不存在,此时非违约方则可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要求违约方返还其已给付之物:如合同解除无溯及力,则非违约方仅能以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要求违约方返还其已给付之物。显然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属于物权性请求权,在破产等特殊情形下,其效力强于属于债权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故在此情况下,承认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更有利于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②在非违约方未为给付而违约方已为给付的情况下(此情况通常为瑕疵给付),承认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则发生相互返还的效果,非违约方可将瑕疵给付返还给违约方,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③在双方互为给付的情况下,合同有溯及力符合双方利益,对非违约方同样有利。(2)相反,否定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可能会使双方当事人为了避免给付时间差之内合同解除给己方带来的不利后果(无法请求对方给付、自己的给付却无法要求返还),在给付时间和顺序上发生不必要的争执,影响交易顺利进行。违法或违反公共利益合同的否定,强调的是对违法民事行为的制裁。在责任形式上,未生效合同主要处理合同当事人之间财产利益的弥补和相关损失的分担,一般不对当事人实施制裁,而且允许当事人通过补正而使合同生效,从而获取合同约定的权益;而合同无效的后果是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