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交通事故赔偿现在还有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的区别对待吗?
一、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规定。 2014年7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规定: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此次户籍改革可谓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湖北省人民政府2015年9月6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57号),其中规定: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虽然现在没有法律规定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在交通事故中“同命同价”,但从户籍改革以及法律修订的趋势看,原先饱受争议的“同命不同价”现象有望改变。“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那么交通事故的赔偿究竟现在如何操作呢? 二、湖北交通事故赔偿的现状。 1、就目前湖北来说,大部分地区依然城乡有别。死亡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不满60岁的死者家属可得的死亡赔偿金为497040。那么农村标准计算呢?仅有216980元。 2、交通事故赔偿的特殊情形不在湖北交通事故律师网讨论范围之内。 a,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按城镇标准。 2006年4月3日发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明确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b,同一起事故中有城镇和农村居民的,可均按城镇标准。 2009年12月26日颁布、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意味着对于在同一起事故中死亡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得到赔偿。 三、全国部分地方的操作实务。 1、没有变化,依然在交通事故赔偿实行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死亡赔偿金区别对待,“同命不同价”。地方法院认为:由于户籍制度改革还在试行阶段,原农业户口人员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还有待法律法规或上级法院的明确。 2、对户口已经是否改为“居民户口(家庭户)”区别对待。如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受害人若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家庭户)”的,应按城镇居民的统计标准计算;事故发生时尚为农村居民,但在起诉时已统一登记为“家庭户”的,则按城镇居民的统计标准计算。“同命同价”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得到了部分实现。 3、统一标准,都按城镇户口赔偿标准来对待。某些地方法院或出台地方规定,或按该省关于户籍改革的规定,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实行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标准。 四、湖北部分地方的操作实务。 鄂州:(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统一标准 鄂州实行“同命同价”http://news.cnhubei.com/xw/hb/ez/201508/t3346292.shtml)鄂州市率先破除陈规,《办法》规定,对全市发生的亡人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实行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标准,即以死亡人员经常居住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这意味着城乡居民“同命不同价”的“剪刀差”从此不复存在。 其他地方尚未见有“同命同价”的相关报道。 五、湖北交通事故律师网 湖北宜昌律师郑磊在2015年荆门办理一起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虽然作为受害人家属聘请的律师,湖北宜昌律师郑磊提出户籍改革后,交通事故赔偿应“同命同价”,虽然地方法院未统一认识,但被告人迫于压力,达成了调解,比农村户口的赔偿标准高不少,受害人家属对此接受并表示满意。湖北宜昌律师郑磊认为,应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进行统一认识,深化户籍改革。 (该文由宜昌交通事故律师网郑磊律师原创,转载必须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