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贬值损失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小刘花10万元购买了一辆大众轿车。平时都是小刘上班用,很爱惜。然而在2014年11月11日,小刘的爱车被徐某驾驶的重型货车撞到了,受损严重。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徐某负全部责任、小刘没责任。
此后,小刘的爱车被拖去修理,产生修理费、材料费等4万元。小刘觉得自己的爱车肯定贬值,他就拿去鉴定。去年2月12日,经机动车评估公司评估,小刘的爱车贬值达5万元。车子才开1年多,贬值就达5万,小刘决定找肇事司机要回这笔损失。
协商不成,小刘起诉至法院,要求徐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车辆贬值损失。
二、车辆贬值损失,法院支持与否,全国判决意见不统一。
宜昌交通事故律师了解到,在全国,交通事故诉讼中,车辆贬值损失有支持的,也有不支持的。下面挑选了两种主流的观念:
1、车辆贬值损失应予以支持。理由如下:
受损车辆在购置不久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多部件修复。车辆贬值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在修复过程中,要通过部件拆装及加压、拉伸、敲击等外力加工方式恢复部件原貌,车身原有预应力分配,原有设计意图都会改变。该意见书证明了受损车辆经过维修后,仍存在贬值损失。最终支持贬值费。
2、车辆贬值损失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首先,法院认定车辆经过维修后使用价值没受影响,车辆贬值费仅在出售时可能影响它的交换价值,并非必然发生的损失。
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案涉车辆在经过维修后能正常使用和行驶,侵权人就完成了对案涉车辆维修的赔偿。
再次,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并未将贬值损失列入侵权人应该承担的赔偿范围。
最后,在利益驱动下,鉴定机构在贬值损失数额的确定上具有较大的随意性。
三、车辆贬值损失,司法鉴定很重要。
宜昌交通事故律师郑磊律师认为:
首先,司法鉴定机构要有相关资质,且是当地法院认可,编入鉴定人名册。如在湖北,在宜昌,鉴定人应编入2016年度《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湖北省)》
其次,司法鉴定机构采取的鉴定方法应科学,比如置换法会导致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最后,司法鉴定结论应公正。如果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最高院意见:原则上不支持。
四、最后,宜昌交通事故律师网公布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原则上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的院长信箱公布了最高院最新的意见(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7192.html)。最高人民法院院在起草《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中,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讨论最为激烈。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主要原因在于,我们认为,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综合以上考虑,目前,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我们会继续密切关注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中对于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发展动态,加强调查研究,将来如果社会客观条件允许,我们也会适当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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