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宜昌交通事故发生后,刘**因对方是年过60岁的老人,心存怜悯之下与之在交通事故处理仲裁的速裁机构达成调解,调解书如下。并已经向老人按调解协议履行完毕。
宜昌仲裁委员会调解书
[2016]宜仲交调字第214号
申请人高**,女,汉族,1949年l0月13 日出生,身份证号***,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东山大道***号,系2016年7月13 日宜昌市东山大道科技宾馆前路段交通事故伤者。
被电请人刘**,男,汉族,l980年I0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 ****,住宜昌市伍家岗夷陵大道***号,系2016年7月13曰宜昌市东山大道科技宾馆前路段交通事故******号轿车驾驶员。
宜昌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仲裁申请及简化仲裁程序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于2016年11月16曰受理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
根据本会《仲裁暂行规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1月16 日共同选定****仲裁员任本案独任仲裁员,成立1人仲裁庭审理本案。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依法确认双方履约义务及及方所签订《调解协议》的效力,保证其全面履行。
2016 年11月16 日,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根据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2016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000004865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的责任认定,调解解决2016年7月13 日发生的交遇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经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此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总额42623.80 元[含申请人高**医疗费16023.80 元、后期治疗费300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双方协商同意)50元X69 天=3450元、营养费(双方协商同意)50 元X40天=2000元、护理费(120元X43天)十 (100元X26 天)=7760元、误工费1500 元X6 个月=9000元、交通费690元、鉴定费700元,由被申请人刘**承担。在仲裁调解之前被申请人刘**已支付申请人高**医疗费等27933.80 元(其中医疗费16023. 8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3450.00 元、护理费7760.00 元、鉴定费 700.00 元),余下14690.oo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协商同意,于2016年二月16 日前由申请人刘**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高**损害赔偿人民币14690. 00 元。
二、任何二方均不得就木次事故纠纷再向对方或者司法机关提出赔偿要求。本协议履行完毕,双方有关本次交通事故的所有损害赔偿问题即告终结。
三、双方一致同意按照双方签订的•《仲裁申请及简化仲裁程序协议书》约定的程序申请仲裁,由宜昌仲裁委员会依共《仲裁暂行规则执审查和确认木《调解协议》的效力;并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申请人执一份、被申请人执一份、宜昌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仲裁会留存一份。自双方或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即时生效。
上述《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依法确认其效力,并制作本《调解书》。
本调解书具有与裁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白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B,.赔偿完毕后,刘**找到自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因为自己车辆不仅购买了交强险,还购买了大额的商业保险,所以其不担心。没想到找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理赔核算的金额让他大跌眼镜。保险公司说首先医疗费应该按照药品分类制度和医疗保险用药进行核减。核算后减了2800多元。其次,保险公司说后续治疗费尚未发生,必须等发生之后再主张。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不能采纳。所以后续治疗费3000元不赔,鉴定费700元不赔。再次,营养费因为没有证据不赔,护理费虽然有陪护公司出具的发票,但他们认为标准过高,只能按80元一天计算。最后,因为受伤者年过60,没有误工费,所以误工费不赔。这一算下来,刘**傻眼了,保险公司只同意赔22000元左右。保险公司理赔核算大刀一挥,减了一半。
C,刘**思前想后,找到宜昌交通事故郑磊律师团队(交通事故赔偿,不成功不收费,电话0717-6099878)一咨询了解,郑磊律师帮他分析了一下,认为虽然保险公司赔偿4万多的可能性不大,但通过打官司,保险公司赔3万多还是可能性非常大的。于是刘**决定请律师打交通事故官司,告保险公司。宜昌交通事故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保单的约定仲裁条款向宜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机构主持调解下,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刘**对结果表示满意。
调解协议
申请人刘**,男,汉族,l980年10月1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夷陵大道***号,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营业部,地址宜昌市西陵区沿江大道80-A号。
负责人刘**,系该部负责人。
经仲裁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营业部向申请人刘**支付保险赔偿金32682.2元(含医疗费13161.2元、后期治疗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40元、营养费2000元、护理费5801元、误工费6000元、交通费680元)。
二、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营业部于2017年3月31日前向被申请人支付上述金额。
三、本案仲裁费2225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营业部承担1112.5元,剩余部分由申请人承担。
四、本次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即告终结,申请人放弃其他对被申请人的权利主张。
五、请求仲裁庭依法审查并根据调解协议内容制作仲裁调解书。
D,作为车主,交通事故律师建议达成调解协议应在咨询专业律师,或者在保险公司同意理赔调解的金额之后,否则就有可能钱先赔给伤者了,保险公司不认账,到最后还是免不了要打交通事故官司或者保险合同官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