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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磊律师总结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来源:宜昌律师在线网 作者:宜昌律师郑磊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8-17
摘要: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丧葬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丧葬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医药费
计算公式: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等收款凭证所载费用之和
 
误工费
计算公式:
A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
  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
 
B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元/年)×误工期限(天)÷365(天)
 
C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X(元/年)×误工期限(天) ÷365(天)
 
护理费
计算公式:
1、护理人员有收入(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① 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
  ② 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元/年)×误工期限(天)÷365(天)
 
2、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
  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元/天)×护理期限(天)。 
护理期限:
  ①  护理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为止;
  ② 因伤致残不能恢复的,护理期限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交通费
计算公式:
  正式票据所载实际交通费用之和。(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票据所载事项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
计算公式:
  1、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2、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此时住院伙食补助费还包括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
 
丧葬费
计算公式: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月)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伤残等级确定;因伤残未导致实际收入减少对残疾赔偿金作适当调整。
 
计算公式: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索赔条件)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5(年)×伤残赔偿系数;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5(年)×伤残赔偿系数
 
死亡赔偿金
计算公式: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索赔条件)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年)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5(年)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20(年)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5(年)
 
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计算公式:
被扶养人为城镇居民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18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元/年)×(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60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0(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元/年)×{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元/年)×(年)5÷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被扶养人为农村居民
≤18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60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元/年)×2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元/年)×{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元/年)×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注意事项:
  ① 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的具体标准,因个案和地域经济发达程度的不同会有较大差异。目前深圳地区一般按如下标准计算:根据伤残等级从10级至1级分别对应为1万至10万,死亡的,同1级。


  ② 司法实践操作中:在诉讼中,注意该费用应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商业保险中没有精神损失的赔偿项目。
 
财产损失
  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主张(包括车辆维修、施救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经营车辆停运损失;非经营车辆替代支出的交通费等等)。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残疾辅助器具费以补偿伤者的实际损失为目的,对使用年限具有显著可能超过二十年的伤者,其残疾辅助器具费应当按照伤者的实际使用器具的单价计算至平均寿命七十周岁。


  若残疾者在年满七十周岁前便死亡的,对于未实际发生但侵权人已经支付残疾辅助器具费,应当由残疾者一方返还给侵权人。
 
 
公式中相关术语注释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即国民家庭全部现金收入中扣除所得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等费用后剩余的用于安排家庭日常生活的那部分收入。
伤残赔偿系数
  根据伤者伤残的严重程度将伤者残疾划分为十个等级,一级伤残的赔偿系数是百分之百,二级伤残的赔偿系数是百分之九十,以此类推。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农村居民各来源收入总和合扣除其经营性支出、税费支出所剩余的收入,计算公式是:农村居民纯收入=家庭总收入-家庭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损失。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以城镇居民个人购买商品和劳务两方面支出作为重要权衡指标。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是指农村常驻家庭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开支,也即农民家庭实际生活消费支出,反应农民的消费水平。
 
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法律依据
 
 
01医疗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02误工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03护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04交通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05住院伙食补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06丧葬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07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08被扶养人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09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10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0财产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15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11残疾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整理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责任编辑:宜昌律师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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