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全国法院怎么对付拖欠工资的老总的
被执行人广州振君服饰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系列纠纷案
——执行法官跑遍7市,全国26家法院协助,为百余名工人追讨拖欠工资82万元
(一)基本案情
2015年3、4月份,被执行人广州振君服饰有限公司经营不善致拖欠工人工资,为此,该公司工人向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该委裁决,广州振君服饰有限公司应向彭某等153名工人支付拖欠工资报酬合计210多万元。裁决生效后,广州市振君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彭某等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即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除扣划银行存款7万余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搜查发现,该公司已不再经营。为打破执行僵局,执行法官积极与工人沟通,得知被执行人在全国各地有多家直营店铺,可能有应收营业款及押金可供执行。执行法官在45天内奔赴广东省内广州、深圳、珠海、江门等七个城市,并联系湖南、重庆等广东省外26家法院,共向100多个直营店铺所在商场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未结算给被执行人的款项直接汇给法院处理,并持续与上述商场沟通。截至2015年10月24日,执行到位24笔执行款合计75万余元,加上7万元扣划存款,总计82万余元。
款项到账后,执行法官多次召开包括供货商在内的债权人会议。经过耐心工作,供货商们同意放弃在本次执行款中参与分配,从而使执行款可以全部分配给工人。2015年11月10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将执行款82万多元按比例发还给工人们,得到当事人和社会舆论的一致好评。
(二)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体现在:第一,强化法院间相互协助。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执行法官迅速反应,对省内财产直接执行,并联系省外法院协助执行,确保执行效果。第二,依法执行对第三人到期债权。为避免各地商场不配合执行,执行法官持续沟通释法,赢得第三人积极支持。第三,促使工人工资优先受偿。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通过债权人会议促使供货商主动放弃参与分配,支持工人工资优先受偿。
安徽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拒不执行仲裁法律文书案
——被执行人逃避执行,其法定代表人王明峰被法院移送公安机关协查,被采取拘留措施后全部履行到位
(一)基本案情
安徽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是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内一家从事包装品印刷的企业,因种种原因,自2014年9月开始拖欠工人工资,涉及工人150多人,累计金额达100余万元。2015年初,徐传翠等80人向长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了仲裁调解书,确认应支付上述80人的工资合计50余万元。仲裁法律文书生效后,徐传翠等80人分别向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发现,企业大门紧闭,一片萧条,已停产多日,生产设备已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查封。通过进一步查询发现,该公司无房产、土地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定代表人王明峰去向不明,案件执行陷入困境。
随后,执行人员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该公司日常工作负责人王某的电话,多次依法、依情、依理与其进行沟通,但王某始终没有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或方案,也没有提供法定代表人王明峰的去向,案件没有实质性进展。在此情况下,执行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请求协查王明峰的下落。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明峰进行网上协查。后王明峰在合肥的某浴场出现,公安机关及时将其控制并移交至执行法院。在强大的法律威慑下,安徽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将拖欠一年之久的工资如数交到法院。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采取逃避的方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致使80名工人的工资难以兑现。在多次执行无果的情况下,执行法院请求公安机关协查法定代表人下落,由此打开了整个案件的突破口。公安机关充分利用网络平台优势,及时发布协查信息,迅速对被执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定位和控制。慑于法律威严,被执行人最终支付了拖欠的工资。实践证明,执行联动机制对解决执行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借助公安机关力量,通过网上协查等方式迅速找到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
郭可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拖欠数名农民工工资,两次拘留后仍拒不履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自诉人刘大龙带领17名工人在冯桥乡曹庄窑厂给郭可存干活,郭可存欠其工钱118000元。2015年1月13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由郭可存于2015年1月15日以前支付给刘大龙9800元,2015年1月20日以前支付20000元,其余88200元于2015年4月15日前付清。郭可存于2015年1月14日支付刘大龙9800元,其余款项没有按时给付。2015年2月2日,刘大龙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当日立案后,向郭可存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郭可存申报财产状况,但郭可存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情况。2015年5月18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因郭可存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决定对其拘留15日。此后,郭可存仍拒不履行给付义务。2015年11月20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再次决定对其拘留15日。截至2015年11月24日,郭可存仍拖欠刘大龙劳动报酬108200元及迟延履行金。
郭可存在法院执行期间的问话笔录证实,其在2015年3月底开始恢复生产,总共生产一百多万块砖。证人宋某证言证实,郭可存被拘留后,孙某又卖出了二、三十万块砖,且郭可存在窑厂尚有资产。借条复印件及收据证实,郭可存在本案执行期间借、收款金额达313660元。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可存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刘大龙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郭可存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郭可存经营窑场,有履行能力却拖欠多名农民工工资,执行法院两次对其司法拘留,郭可存仍不悔改,逃避执行。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仍置多名农民工的生活困难于不顾,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没有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最终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为其拒不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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