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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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中,劳动者是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
一、财产保全的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但没有规定劳动仲裁阶段适用财产保全,也无具体的操作程序。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如下: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宜昌劳动律师郑磊团队:上述规定中,有“或者申请仲裁前”的表述,此处的仲裁,包括劳动仲裁吗?还是专指商事仲裁呢?我认为不包含劳动仲裁。

保全在劳动法律上是空白
二、我国法律规定了先行裁决和先予执行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可以代替财产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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