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一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的岗位,劳动仲裁支持 宜昌仲裁案件: 申请人胡某进入被申请人某宜昌设备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18年12月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胡某在注塑车间从事注塑工作,宜昌设备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照合理诚信原则依法变动胡某的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后,宜昌设备公司将其通过法律规定的民主程序制定的《员工奖惩制度》发给胡某,该《员工奖惩制度》规定,员工不服从公司合理工作安排,拒绝提供劳动,经批评教育无效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018年5月,因注塑车间生产任务不足,而装配车间有一批产品急需向客户交付,公司便将装配车间操作工序相对简单的组装底板压条的任务分配给注塑车间完成,并安排带班线长提供技术指导。胡某提出异议,认为该项工作不属于注塑车间的工作,拒绝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拒不提供劳动。2018年5月,公司在经教育无效并征求公司工会意见后,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胡某解除劳动合同。胡某不服,向宜昌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000元。仲裁委员会认为宜昌设备公司临时调整胡某的工作内容是基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且该项工作操作工序简单,属于一般人可以接受的合理范围。因此,宜昌设备公司单方调整胡某的工作内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以及公序良俗,胡某拒不服从宜昌设备公司的工作安排,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故裁决对胡某要求宜昌设备公司支付其赔偿金20000元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宜昌郑磊律师: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公平合理地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但相应调整不得对劳动者产生不利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