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北犯罪量刑总的原则。
确定具体犯罪的量刑起点时,要综合考虑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社会危害性。同时具有两种以上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一般以危害较重的一种确定量刑起点,其余犯罪构成事实增加刑罚量。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其他犯罪构成事实的社会危害程度,确定所应增加的刑罚量,并确定基准刑。 二、湖北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 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人数、伤害后果、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处轻伤,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三、故意伤害罪的从轻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 (2)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