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北犯罪量刑总的原则。
确定具体犯罪的量刑起点时,要综合考虑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社会危害性。同时具有两种以上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一般以危害较重的一种确定量刑起点,其余犯罪构成事实增加刑罚量。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其他犯罪构成事实的社会危害程度,确定所应增加的刑罚量,并确定基准刑。 二、抢劫罪的立案标准。 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劫一次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次数、数额、手段、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抢劫财物数额满一千元或每增加一千元(贫困山区县、市为六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抢劫二次的,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持枪支之外的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抢劫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