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小姐:我2010年和前夫离婚,宜昌市西陵区法院判决儿子由我抚养,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后男方不按时主动给付抚养费,这种情况下,我可以问:我2010年和前夫离婚,法院判决儿子由我抚养,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后男方不按时主动给付抚养费,这种情况下,我可以要求法院一次执行小孩今后的抚养费吗? 宜昌离婚律师郑磊律师:不可以。 首先如果是对今后将发生的抚养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自愿先行支付。其次,在对方不愿先行给付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具体来说,小孩今后的抚养费存在不确定性,可能随着抚养权的变更或者是权利人、义务人的死亡而发生改变,且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抚养费的金额也可能发生变化。法院只能执行已经发生或是已到期的抚养费,否则可能造成执行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