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某与张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个女儿,因双方性格不和,再加上家庭矛盾,致使感情破裂。梅某将丈夫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张某表示自己和梅某已经没有夫妻感情,同意离婚。双方对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没有争议,但对女儿的抚养权问题打起了“太极”:梅某表示自己没有文化,以后对女儿的教育不利,且身体有病,收入不足千元,不能抚养女儿;张某则说自己是打工的司机,没有固定工作,既不方便也没有时间照顾女儿。经调解,双方在女儿的抚养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后经法庭了解,在起诉离婚之前,基本都由梅某照顾女儿,张某经常在外开车。而女孩也愿意和妈妈一起生活,故综合考虑更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等因素,法庭最终判定,女孩由梅某抚养,张某则负担女儿的生活费、教育费。 【律师说法】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离婚消除,法院可判决归一方抚养 宜昌离婚郑磊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