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前,一起原本普通的宜昌离婚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进行财产分割;然而,在离婚前,丈夫经营的超市突然被转让给第三方。这个超市转让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成为这对分道扬镳夫妻争论的焦点,也成为法官、检察官关注的焦点。该案经过长达三年的一审、二审、再审后,最终的结果却又出人意料。(宜昌离婚律师网http://www.15law.com/lihun/) 宜昌离婚案缘起分割财产 阿云和阿红(夫妻双方均为化名)2004年结婚,尽管经济条件尚可,但两人感情一直不好。2007年,阿红向西陵区法院提出离婚。法院审理期间,在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分割上,双方存在分歧。 阿红提出夫妻双方居住的一套房子为婚前共同财产。然而,经法院查明,该房屋虽是在婚后才办理产权证,但该房屋在婚前购买的事实不能改变,法院不支持阿红关于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对于阿红请求补偿10万元的要求,法院认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007年底,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房屋归阿云所有,电视、空调、洗衣机等财产双方进行分割;阿云转让一家小型超市所得,其中有7万多元分给阿红。 超市权属成焦点 就是这7万多元的超市转让款,让这对离婚夫妇开始了长达三年多的“纠结”。 一审后,阿云不服原一审判决,向市中院上诉:超市为其个人婚前财产。阿云称,转让费和所有商品共计18万多元,其中有7万元为他父母的投资,在其父母未表示赠与的前提下,应视为他对父母所负债务。 法院调查后认为,因阿云既没有提交其父母为超市出资7万元的证据,也未提交其父母参与超市经营出资的相关工商登记材料,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也不能证明超市财产的性质。 因此,阿云关于超市财产为家庭共同财产,其父母出资7万元应予归还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而从超市工商材料来看,阿云在与阿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成为超市的独自经营人,2007年获超市转让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定,阿云主张该超市为婚前个人财产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2008年3月,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认定共同财产存分歧 二审判决后,阿云向检察院提出申诉。2010年8月,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宜昌市中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检方抗诉认为,该案财产分割的焦点是2007年超市转让款7万元,这笔款项究竟是阿云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检方认为,该7万元的价款包括三部分:一是超市经营权转让款;二是烟草(经营权)转让款;三是店内的其他设施及其装修设施转让款。其中,经营权转让款为阿云婚前财产,而后两项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7万元的转让款,既包括阿云婚前个人财产即超市的经营权转让款,也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即烟草(经营权)证转让款和店内其他设施及装修设施转让款。
而申诉人阿云认为,超市经营权是其婚前取得,且婚后仍为他个人经营,阿红没有参与超市的经营,且超市在婚后没有进行任何投资与装修。因此,超市转让款应是其婚前个人财产,请求判决2007年超市转让款归其所有。(宜昌离婚律师网) 【文章引用】 由www.15law.com宜昌律师在线网提供,转载请保留链接,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