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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两人非法同居18年的代价,补偿12万元!

来源:三峡晚报 作者:王红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2
摘要:宜昌两人非法同居18年,西陵区法院判每月给儿子3000元抚养费,还一次性补偿12万元。宜昌离婚律师网点评:没有婚姻法的保护,朱女士吃了大亏。

       一、宜昌两人非法同居18年,西陵区法院判每月给儿子3000元抚养费,还一次性补偿12万元。
  非法同居18年并育有一子,现在男方年老退休欲摆脱女方,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非法同居关系。西陵区法院上周四依法作出判决。男方除了每月给付儿子3000元抚养费,还一次性给付女方经济补偿12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张先生今年65岁,1976年结婚并生育一子;被告朱女士今年45岁,两人在1995年相识,不久开始非法同居,也生育一子。1996年10月21日,张先生曾向法庭起诉离婚未果。此后张先生与朱女士先后在武汉、宜昌等地租房同居生活至2012年1月。当年张先生在宜昌某大型国企任职,收入颇丰,后来因非法同居被单位知晓,被迫离职经商。现在张先生年老退休,与妻子在外地共同生活。但朱女士经常以各种理由去找张先生,妻子为此非常不满。张先生两头受气,长期生活在焦虑之中。为了过上安稳晚年,今年6月,他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与被告之间的非法同居关系,非婚生子随他生活。
  被告朱女士辩称,同意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但孩子随朱女士生活,原告需每月给付一定的抚养费,孩子医疗费、教育费凭票据由原、被告各负担50%,直至年满18周岁止,另外请求原告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根据双方在庭审中达成的相关协议,该院依法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张先生与被告朱女士非法同居关系;两人所生儿子由朱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自2013年11月起支付至儿子18周岁时止;张先生与朱女士非法同居期间,双方在城区购买了房屋一套,该房屋属于两人的儿子所有;张先生一次性给付朱女士经济补偿12万元。

宜昌两人非法同居18年的代价,补偿12万元!
     

        二、宜昌离婚律师网点评:宜昌非法同居18年的代价大不大?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上述案件中张先生收入颇丰,从法院判决张先生每月承担3000元抚养费就可以看出。朱女士同居18年才获得补偿12万元。可见没有婚姻法的保护,朱女士吃了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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