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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来源:360图书馆 作者:不详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6-25
摘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或者双方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共同生活,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一、什么是彩礼?
彩礼,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中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
古籍《礼记.昏礼》上载:“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皆主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另《仪礼》上说:“昏有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就是创于西周而后为历朝所沿袭的“婚姻六礼”传统习俗。也是“彩礼”习俗的来源。
但“彩礼”一词并非为专业术法律术语,仅是普通的词汇,人民法院在受理该类案件不是以“彩礼纠纷”立案,而是以“婚约财产纠纷”为案由进行立案。
 
二、彩礼与赠与的主要区别?

1、彩礼是基于婚约的前提下发生的给付,其本质上也是一种赠与,但其为附条件的赠与,所以这就是彩礼与一般赠与的本质的区别;
2、彩礼完成后,若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要求返还;而一般赠与一旦交付完成后,当事人将无法进行撤销(赠与未交付之前,一般可撤销);
3、彩礼纠纷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而一般赠与所依据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者的法律依据明显不同。
 
三、彩礼返还的实际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之规定,出现彩礼返还的情形通常为如下四种:
1、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
2、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
3、双方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共同生活;
4、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
针对如上第一种情形:一方当事人起诉要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一般不支持其返还,除满足《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三)项,即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这里的给付彩礼行为是“生活困难”的直接原因或根本原因,例如:婚前举债、婚后无经济能力偿还,或者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又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如何认定“生活困难”,则需结合彩礼数额、给付人经济状况、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等综合考虑,还可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

针对如上第二种情形:这一情形是《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二)项明确规定返还彩礼的情形,就不在这里展开解释了。
针对如上第三种情形:结合《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在双方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共同生活的情况下,给付人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针对如上第四种情形: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一)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又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第50条: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一般来说,共同生活实践较短(两年以下)且彩礼数额较大的,人民法院会倾向于支持返还彩礼。但具有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育有子女的、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返还彩礼。

来自http://www.360doc.com/content/17/0515/08/31311864_6540293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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