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离婚诉讼中容易忽视的细节一:探望权 一、原告在离婚诉讼中诉请由被告抚养子女,别忘了请求探望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利;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因此,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关于探视权,你应当在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中明确写出来,最好写清楚是每周探视还是每月探视,探视的天数,探视时间也最好写明了。这样法院会根据你们双方的实际情况会酌情判决的。 这是宜昌郑磊律师在离婚起诉状中常用的诉讼请求范本: 1、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2、婚生子女某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教育费与医疗费双方各承担一半,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 3、判令准予原告每月第一周和第三周星期六上午9时至被告处将婚生子女接走探望,于当日下午19时前将子女送回至被告处。另外每年寒暑假期间,原告享有与子女共同相处一半时间的权利。被告对原告探望予以配合。 …… 二、探望权也可以另案起诉。 如果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的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也就是说,如果法院判决你们离婚,且判决书已经生效,但是在离婚判决中未对探望权一事没有做出判决,你们双方中任何一方可以就探望权一事单独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