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昌离婚律师网借两则案例来说明婚内强奸在法律上是否有罪。 被告人王卫明与被害人钱某于1993年结婚,婚后夫妻之间逐渐产生矛盾,感情破裂。1997年10月8日,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应王卫明离婚诉讼要求判决准予离婚,但在判决书尚未送达双方期间,王卫明强行与钱某发生了性关系。后王卫明被以强奸罪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后,王卫明与钱某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王卫明违背钱某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1999 年12月,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王卫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此案被称为“婚内强奸”第一案。 宜昌离婚律师网精选刑事案例二 广东省某基层法院近日审结了该市首例婚内强奸案,被指控强奸妻子的李某,最终被一审法院宣判无罪。 李某与妻子张某于2009年4月8日21时许发生争吵。争吵推搡过程中,李某将张某按倒在床上,声称要和张某发生性关系,遭到张某拒绝。但是随后李某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4月21日,张某找到办案民警递交了一份《申请书》,要求警方立案追究李某刑事责任。同一天,张某向顺德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而刑事案件的审理,则于2010年12月7日以李某被宣告无罪告终,该案经媒体报道引起热议。 同样是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两个法院的判决结果截然不同,由此我们不禁会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婚内强奸”行为到底是如何认定的呢? 丈夫以暴力等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该行为能否用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强奸罪加以调整呢?对此刑法学理论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二、宜昌离婚律师网对婚内强奸的法律分析
但也有例外,从有的法院个别裁判案例来看(如王卫明案),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如此裁判的依据在于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如当事人起诉离婚期间,夫妻婚姻关系已进入法定的解除程序,虽然婚姻关系仍然存续,但是已不能推定女方承诺承担同居义务,也不能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持同意的态度,也就没有理由从“婚姻关系在形式上尚未解除”的角度否定强奸罪的成立。 【文章引用】 由www.15law.com宜昌律师在线网提供,转载请保留链接,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