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协议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
婚前财产协议需要注意的六大问题,宜昌离婚律师网推荐的郑磊律师为您一一指出。
1、婚前财产协议约定的范围:
《婚姻法》规定的婚前财产协议是针对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并且约定财产所有方式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注意这里不包括约定财产为任意一方全部所有的情况。有一次一个客户找宜昌律师在线网推荐的郑磊律师写婚前财产协议书时,要求将男方婚后必须要为女方买一栋房子和一辆车作为婚前财产协议的一部分,郑磊律师认为,这样的约定只是男方单方的承诺,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也没有可操作性。
2、婚前财产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效力如何?
宜昌律师郑磊认为,现在比较常见的条款是双方约定,男方需要将婚前购置的房屋全部或部分赠与给女方,因为房产证尚在办理过程中,所以双方希望在婚前财产协议中进行约定。对于这款条款,郑磊律师往往提请婚前财产协议双方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有权撤销赠与的。所以,并不是有些当事人想象的那样,有了婚前赠与房产条款,就有了“保障”。
3、关于“一方有过错则净身出户”的条款效力。
该条款在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并在这个问题上,法律是存在争议的,目前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这类协议的效力,就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法院不支持“净身出户协议”和“忠实协议”是大概率事件。因此此类协议在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
4、对债务承担方式需要在婚前财产协议中约定。
许多当事人往往只顾着约定双方的存款、房产等等有形价值物,往往忽视了对婚前双方债权债务或婚后债务承担等等进行约定,这是非常不可取的,因为往往债权或者债务出现纠纷的几率比较高。
5、别忘了约定家庭支出事项。
若双方的婚前、婚后财产所得双方约定为归各自所有,为保障婚姻生活的和睦、应付日常生活开支需要,必须要对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和家庭重要支出的事项进行约定。
6、关于婚前财产协议的生效条款。
最后需要约定婚前财产协议的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成立,自双方办理完毕结婚登记手续后生效。
以上就是宜昌离婚律师推荐的郑磊律师经验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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