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2016年) 一、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600~8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600~8000元/件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另行分段累计收费: 争议标的 收费标准 100,000元以下 免收 100,001元至1,000,000元 1-5% 1,000,001元至5,000,000元 0.5-3%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 0.3-2% 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 0.2-1.5% 50,000,001元以上部分 0.1-1% 二、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8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500—8000元/件外,还应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8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500—8000元/件外,还应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上述各项收费标准,为诉讼案件一审的收费标准。 未曾代理一审,直接代理二审、重审、再审或案件执行参照一审收费标准收取。曾经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重审、再审或案件执行的按一审标准50%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