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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期限届满可以继续算多久?

来源:宜昌律师在线网 作者:宜昌律师郑磊 人气: 发布时间:2023-01-10
摘要: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业务学习笔记(五月) 学习内容:残疾赔偿金期限届满后的权利救济 时间:2021年5月8日 地点: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参与人员:全体执业律师、实习律师 主讲人:黄明波 问:赔偿权利人在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业务学习笔记(五月)
学习内容:残疾赔偿金期限届满后的权利救济
时间:2021年5月8日
地点: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参与人员:全体执业律师、实习律师
主讲人:黄明波
 
问:赔偿权利人在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文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判决赔偿义务人给付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届满后仍然生存,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件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及支持?
答:《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序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内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实践中,人民法院根据该规定确定的赔偿义务期间届满后,赔偿权利人仍然可能继续生存。如果赔偿权利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精神,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是因为残疾赔偿金属于继续性发生的费用,在人民法院确定的赔偿期限届满后,如果赔偿权利人仍然生存,且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则将继续产生赔偿费用,只要损害事实仍然存在,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权不应受到诉讼次数的限制。
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如何确定赔偿期限,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年龄、身体状况等相关因素后,以1年期为单位确定赔偿期限。但是这种做法就需要赔偿权利人在生存年限内,每年都到人民法院起诉,无疑增加了赔偿权利人的诉讼成本,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且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继续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即在5~10年的期限内确定赔偿期限。
一方面,这样操作有司法解释规定作为依据;另一方面,在5~10年确定赔偿年限可以减轻赔偿权利人的诉讼负担,同时也符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确立的定型化赔偿原则。比较而言,后一种观点更加符合侵权法确定的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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