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有何不同? 宜昌律师郑磊: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的区别在于,当事人是否有使和解协议直接对执行程序产生影响的意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1款,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执行员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签名或盖章的,成立执行和解。但法律、司法解释对于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构成执行和解、产生何种法律效果没有明确规定,导致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分歧,不同案件的认定结果可能截然相反。为统一司法尺度,《执行和解规定》明确了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的区分标准,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律效果。具体而言,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的区别在于,当事人是否有使和解协议直接对执行程序产生影响的意图。换言之,即便是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只要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一方提交另一方认可,就构成执行和解,人民法院可以据此中止执行。反之,如果双方没有将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提交给人民法院的意思,那么和解协议仅产生实体法效果,被执行人依据该协议要求中止执行的,需要另行提起执行异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执行担保和仲裁裁决执行”三个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 2、执行和解协议可起诉可申请强制执行,而执行外和解协议没有选择权。 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执行和解规定》,申请执行人有选择权,即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而执行外和解协议则只能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