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罪的受害者人数和来源的司法认定
1、非法集资罪中,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2、女子非法集资近2000万元 为购奢侈品专骗亲友30多人,来源广州日报
2016年7月26日消息,为了外出旅游和购买奢侈品,一女子竟虚构工程项目,用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欺骗亲朋好友投资,非法集资了近2000万元用于满足自己的私欲。
3月19日,市民邝先生向海珠警方报案,称自己被表姐王某骗去74万多元。2015年7月,王某对其称,投资深圳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项目建设,每月可以返回10%的利息,本金在2016年1月就可以归还。在王某的游说下,邝先生先后多次借出了累计70多万元供王某投资。没想到借出大额资金后,邝先生不但没有按时收到利息,期满后连本金都收不回。他多次上门催促,均被王某以工程在建、工程款无法回笼为由拖延还款。同时,邝先生了解到另有几十人借出了大量资金供王某投资。邝先生急忙向该建筑公司广州分公司了解情况,才发现该公司根本没有收取过王某的投资款项。
警方从深圳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该公司并无开展相关投资项目,也没有委托王某集资。经过侦查,专案组确认王某有非法集资作案的嫌疑。
3月22日晚,警方在海珠区晓港路王某的住处将其抓获归案。据其交代,从2012年开始,王某就虚构工程项目,以每月6%~10%的高额利润为诱饵,先后诱骗邝先生等30多名投资人进行集资投资,收取本金合计约2000万元,得手后,除了将部分资金用于偿还集资人的本金和利息外,剩余的资金用于自己挥霍。由于每月要支付的利息越滚越多,王某的资金链开始断裂,2016年初,大部分投资者开始收不到利息,本金也无法收回,王某只能到处躲避投资者,直至东窗事发。目前,王某已被批捕,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3、这起集资诈骗大案在芜湖开庭审理3个月诈骗180人,来源大江晚报
几名仅有小学文化的外地无业游民,纠结团伙在芜成立投资公司,对外虚假承诺“投资6000—8000元,3个月返还10000元”等高回报投资。诱骗180名中老年人落入陷阱,仅3个月就骗走资金217余万元。12月28日,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公开庭审李林海等非法集资诈骗案件。据调查: 2015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成立芜湖诚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谎称系湖北萃然生态旅游公司的子公司,总公司经营生态旅游山庄及养殖业务,为扩大经营规模需要向社会公众借款。期间,为防止事情败露,被告人苏振化名“王东”,纠集一批东北籍业务员,使用假名字,通过向中老年人发放宣传单页,招揽客户,许诺投资人投资6000元-8000元不等,三个月后连本带息返还10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期间,为达到快速扩张,招揽投资人的目的,李林海等人以每招揽客户投资1万元,奖励200元的方式,诱导受骗投资人继续拉拢亲朋好友来“投资”。
2016年2月,被告人李林海等人在我市某大酒店召开投资人大会,会上,李林海冒充湖北萃然生态旅游开发公司负责人,鼓吹公司实力,继续诱骗被害人投资。该团伙每日收到投资款后,当晚即将骗取来的资金进行现金瓜分,据为已有。经查证,被告人李林海等人所谎称的湖北萃然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就从未进行过家禽家畜养殖、旅游开发山庄等营业活动,公司也未进行过税务登记,处于长期荒废状态。
2016年3月中旬,临近归还各被害人资金期限时,被告人李林海要求被告人苏振、孙建伟、仝建波携带公司公章逃离芜湖,同年3月10日,该团伙在安徽省安庆市注册成立湖北萃然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企图以同样方式在安庆继续实施诈骗行为,后被安庆市公安机关查获。
至案发时止,被告人李林海、苏振、孙建伟、仝建波等人累计向180名被害人骗取资金2176900元。(大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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