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律师怎么查询人口信息?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于2017年2月17日联合发布的《办理律师查询人口信息工作规范》(浙公通字[2017]15号),从2017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在的律师,因诉讼立案需要而查询户籍信息到底应该怎么做呢?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于2017年2月17日联合发布的《办理律师查询人口信息工作规范》(浙公通字[2017]15号),从2017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文件首次规定了律师查询户籍信息的项目内容,明确了律师查询户籍信息所需提供的各项材料,扩大了律师查询户籍信息的地域范围,增加了律师查询户籍信息的查询地点,改变了以往律师查询户籍信息的传统协查方式,统一了省内各级公安机关的户籍查询方式,规范了各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那么,既然发生了这么大的变化,现在的律师,因诉讼立案需要而查询户籍信息到底应该怎么做呢?笔者作为一名杭州律师,结合自己在2017年4月6日的查档体验,把该文件在办案查档过程中实际运用到的、有密切关系的重要内容提炼如下,希望对广大查档律师们所有帮助! 1 律师查询户籍信息的查询地点从以往的市局办证大厅、被查询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增加到三个地点,分别是: (1)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派出所; (2)被查询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3)被查询人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办证中心)。 2 律师查询户籍信息所需提供的材料从以往的律师证、协查函或律师证、介绍信统一成了以下三项材料,分别是: (1)本人律师执业证; (2)注明律师姓名、具体查询事由、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的律师事务所证明或者是持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出具的、印有公章的协助查询函; (3)出具人口信息查询证明申请表。 根据《规范》第三条的规定,“律师查询人口信息应当出具本人律师执业证书和注明律师姓名、具体查询事由、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的律师事务所证明或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函,并如实填写《出具人口信息查询证明申请表》。” 3 律师查询户籍信息的范围从本市扩大到了全国。 以前律师只能查询到当地人口的户籍信息,现在不仅能查到本地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的户籍信息,而且还能查到全国人口的户籍信息。根据《规范》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受理后,被查询人常住户口现登记在外省的,查询单位应当通过全国人口信息应用门户等信息系统查询;登记在我省的,应当通过省级入口信息管理系统等信息系统查询。”也就是说,我在杭州的某派出所就可以查到户口在北京的某某的户籍信息。 4 律师查询户籍信息的项目内容统一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登记住址、照片、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等常住人口信息登记项目内容”。 根据《规范》第二条的规定:“律师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查询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登记住址、照片、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等常住人口信息登记项目内容的,适用本规范。” 根据《规范》第四条的规定:“需要查询第二条规定登记项目以外内容的,应当向被查询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 根据《规范》第七条的规定:“律师向被查询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查询户口登记信息的,查询单位除查询人口信息系统外,还应当查阅被查询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户籍档案等材料。必要时,可以根据查询证明出具工作的需要开展调查核实。” 也就是说,如果律师只需要查询一般的常住人口信息登记项目内容的,可以到本文前述的三个查询地点进行,如果需要查询其他信息的(比如手机号码),必须到被查询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进行查询。 5 律师查询户籍信息的查询结果出具形式予以了进一步明确。 根据《规范》第八条的规定:“信息查询结果可以采用口头告知、查询人摘抄等形式。查询人需要查询单位提供查询证明的,可以纸质形式提供,但不得提供查询信息的电子文档。” 该条说明查询结果可以提供书面的纸质证明,也可以口头告知或查询人直接进行摘抄。据了解,绍兴市的部分法院立案庭之前就接受律师自行从公安机关或派出所摘抄的被告户籍信息。但本人作为杭州律师,杭州市的法院基本都必须要提供加盖杭州市公安局户籍查询专用章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或被告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信息。现如今,该文件对省内各地的做法进行了统一和规范,这对律师们来说也是一件大好事。 同时,该条第二款还规定:“查询单位查询信息系统出具的查询证明,应当提供被查询人人口信息登记项目内容,并加盖户口专用章。查询单位查询户口登记信息,除提供被查询人人口信息登记项目内容外,还应当根据具体查询事由的需要,提供被查询人相应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收到查询证明后,律师应当在《出具人口信息查询证明申请表》上签名。” 现在查询到的户籍信息长这样 6 该文件也从反面对不予查询的情形进行了说明。 根据《规范》第六条的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查询单位可以不予受理,但应当说明理由: (1)申请材料不全的; (2)律师事务所证明未填写具体查询事由或未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的; (3)申请查询的事由不属于承办法律事务需要的; (4)申请查询的信息非户口登记信息范围的; (5)被查询人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无法查询的; (6)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