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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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鄂宜昌 字第 号 |
当事人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
○同意电子方式送达
签名:_________ |
原告(申请人):
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电话(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
当事人对自己送达地址的确认 |
我已经阅读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当事人签名或捺印:
年 月 日 |
原告提供被告联系方式 |
被告一: 电话:
送达地址: 邮编:
被告二: 电话:
送达地址: 邮编:
被告三: 电话:
送达地址: 邮编: |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
根据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依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二、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