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申请书(提交宜都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都市
申请事项:
依法对申请人向法庭提交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宜都XX商贸有限公司章程》《宜都XX商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关于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和监事的任职决定》《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中的签名“李XX”是否是申请人本人书写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的(XXXX)鄂XXX民初XXX号申请人李XX诉被告王XX姓名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贵院提交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宜都XX商贸有限公司章程》《宜都XX商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关于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和监事的任职决定》《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中“李XX”签字均非申请人所写。上述文件中的签名与申请人平时的签名笔迹从运笔、笔画交叉、连接搭配、笔顺等特征以及形成字体的结构等均有明显的不同。为使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公正裁判,申请人特依法申请笔迹鉴定。
此 致
宜都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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