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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异议申请书

来源:宜昌律师在线网 作者:宜昌律师郑磊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9-02
摘要:法院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王某某 葛洲坝人民法院****号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号于事实严重不符。特提出执行异议。 异议请求: 请求法院撤销该执行案件,并解冻申请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并解除其他执行措施。 事实与理由: 葛洲坝人民法院**号判决两人离婚。其
法院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王某某
葛洲坝人民法院****号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号于事实严重不符。特提出执行异议。
异议请求:
请求法院撤销该执行案件,并解冻申请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并解除其他执行措施。
事实与理由:
葛洲坝人民法院**号判决两人离婚。其中财产分割一事作出明确判定。即:婚后共同购买的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梅子桠村四组恒大绿洲的房屋,双方各享50%产权,双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扣除相关费用后,以实际所得双方各分得一半。(见离婚调解书第三条)。但实际是调解书下答后,郑某某一直拒不配合将双方供有的房产出售,直到2021年6月底郑某某才同意将两个共有房产出售。2021年7月3日经中介房产介绍与购买方达成房屋买卖合同,买方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见房屋买卖合同)。按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买方支付完首批购房款后,剩余贷款部分待银行放款后支付。在等待放款期间郑某某多次找中介阻挠银行放款,以至今日贷款部份一直未到账且无法与郑某某进行财产分割。并且申请人也从未表示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必须符合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要求。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根据该条规定,权利人在对方义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不符合法院立案条件。对已经受理的,应当撤销案件,告知申请执行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且义务人仍不履行时重新申请。
申请人:  
2021年7月26日

责任编辑:宜昌律师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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