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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千万不要聘请律师个人坐班

来源:宜昌律师在线网 作者:宜昌律师郑磊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3
摘要:民营企业聘请律师个人坐班,律师可能会因涉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私自收费、私自承揽业务”受到惩戒。
民营企业千万不要聘请律师个人坐班

      司法部1992年6月15日第20号令《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担任企业法律顾问”。
 
    根据2013年《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2010年4月7日司法部第122号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民营企业聘请律师个人坐班,律师可能会因涉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私自收费、私自承揽业务”受到司法厅、律师协会的惩戒。
 
    2016年6月16日,中办、国办《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第三条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款,规定:只有国有企业才存在公司律师。所以,民营企业聘请律师个人坐班,是不合法的,是行不通的,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以及律师各种优先权、准入权如果离开了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将无法行使,将导致律师履职障碍,对律师个人毫无吸引力。而且,由于聘请律师个人坐班,缺少了行业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一旦法律意见有误,企业的损失将得不到任何挽回。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以及《修改稿》第十四条,民营企业聘请律师个人坐班,涉嫌构成恶意降低成本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出庭时可能遭到对方及其代理律师的举报,民营企业可能会面临工商局关于恶意降低成本的不正当竞争的行政处罚。
 
 
民营企业千万不要聘请律师个人坐班
律师坐班,民营企业不可尝试。
责任编辑:宜昌律师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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