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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流产孕妇精神损失5万

来源:兴国县人民法院 作者:钟先银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0-15
摘要:本起事故给原告造成极为严重的精神痛苦,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赣州法院网讯 因医院过错致使孕妇胎死腹中,母体虽然恢复良好,未构成残疾,却导致其五年之内不得再怀孕。孕妇要求医院赔偿其精神抚慰金50000元,医院则以无法律依据为由拒绝赔偿孕妇分文。10月28日,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0年10月19日,孙某到某医院做产前检查。该医院医生对其使用某药物后任其回家。回家后,药物功能使孙某宫缩强烈。孙某随即被送回该院诊治。但至该院为其行剖宫产手术时,胎儿早已胎死腹中。后经赣州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完全责任”。经治疗,孙某健康状况恢复良好。出院时,医生嘱咐其五年之内不得再怀孕。出院后,经鉴定孙某未构成残疾。 

    法院认为,本起事故虽未造成原告残疾,但被告过错明显,且后果严重,不仅使其十月怀胎欲为人母的美好愿望落空,而且使其五年之内不得再怀孕,五年之后,原告将年届四十,即使能再生育,亦属危险的高龄产妇。本起事故给原告造成极为严重的精神痛苦,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宣判后,医院表示服判。 

责任编辑:钟先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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