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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公司私吞欠款 债主最终难逃诉讼

来源:江苏法制报 作者:宜昌律师郑磊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26
摘要:讨债公司不仅要抽取高额的费用,还可能私吞钱款,导致债权人蒙受更大经济损失。因此讨债公司先讨债再收费的承诺不可信。
      债权人因债务人欠钱不还,怒将其告上法院,然而在庭审中,债务人却坚称自己已经还钱了。近日,苏州市姑苏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2年7月,李先生与王先生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李先生将股权转让给对方,转让款为27万元,并约定五年内付清转让款。后因为李先生生活困难,想要王先生先支付一笔欠款,却被拒绝。李先生一怒之下与某“讨债公司”签了委托协议,委托他们索要款项。2015年6月,李先生再次向王先生索要欠款的时候,却被告知,已经将19万余元付给了讨债公司名叫张某的员工。李先生和王先生争执不下,便去讨债公司当面对质,却发现讨债公司早已人去楼空。失望的李先生怒将王先生告上了法院,请求判令王先生立即支付转让款27万元及利息。最终经法官调解后,双方达成了协议,由王先生支付李先生转让款7万5千元。


讨债公司私吞欠款 债主最终难逃诉讼
讨债不找正规的律师事务所,往往可能承受更大损失。--宜昌债务律师

 

      【法官点评】遇到债权债务纠纷,千万不可轻信讨债公司的承诺而轻易委托他们替自己讨债。一方面,讨债公司不仅要抽取高额的费用,还可能私吞钱款,导致债权人蒙受更大经济损失;另一方面,讨债公司很可能运用违法手段进行讨债,这可能给债权人带来巨大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一旦产生债权债务纠纷,应当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利用合法途径进行维权。

       原标题:
讨债公司先讨债再收费 如此“好事”信不得

讨债公司私吞欠款 债主最终难逃诉讼
讨债公司私吞债主欠款后人去楼空

 

       宜昌市律师郑磊认为:讨债公司催收公司、催债公司长期处于“有其实,无其名”的灰色地带。公安部、国家工商局(2000)568号文件中也规定,“取缔各类讨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经营讨债活动的企业不予核准登记。”因此,请这样的公司讨债往往很难有保障,债权人李先生就因为轻信了“讨债公司先讨债再收费”这样毫无保障的承诺,导致债权被侵害,我们应引以为戒。债权债务纠纷,应当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聘请债务律师合法的维权。李先生最后不也不得已,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来讨债吗?早知如此,何必当初?
责任编辑:宜昌律师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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