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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可以索要实现债权的费用吗?

来源:宜昌律师在线网 作者:宜昌律师郑磊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18
摘要:郑磊律师认为:法院将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归入到了与逾期利息、违约金同类,受到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限制。

        一、在借款合同中必须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
        在民间借贷实务中,出借人为了能够在借款人出现违约情况时将自己的风险降到最低,在借款合同中除规定对方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应给付逾期利息、违约金外,还需承担担保费、律师费等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所付出的费用。当双方发生纠纷诉诸法律时,出借人便会一并主张借款人承担前述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2015年9月之前法院判决支持实现债权的费用。
        宜昌律师郑磊表示,在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施行前,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实现债权费用合理,二是有相关证据,一般都可以得到支持。法官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只要借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借款人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出借人为追回借款所支付的担保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法院一般不会主动干预,确有发生而又不至于过高时均会予以支持,而且在判决书中还会将此类实现债权的费用与逾期利息、违约金等项目区分开来,列为单独的判项进行明确。

         三、2015年9月之后法院在年利率24%的范围内支持实现债权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宜昌律师郑磊认为:法院将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归入到了与逾期利息、违约金同类,受到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限制。
        宜昌郑磊律师总结,最新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规定实施后,法院所采取的裁判方式实际上是减轻了借款人的负担,有利于民间融资成本的降低。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如果想让自己的风险降到最低,需要对借款利率、逾期利率、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进行综合考量和设计,否则,可能会产生不被法律保护的约定利益。

       宜昌律师郑磊在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的基础上组建一支债务律师团队,专攻债务纠纷、民间借贷、讨债等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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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宜昌律师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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