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磊律师函范文之解除合同函
律 师 函
( )鄂 律函第 号
某某某 :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接受B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b)的委托,指派本律师郑磊就贵 与bb委托经营协议书合作之事项,致函如下: 一、2009年11月16日贵台与bb签订》。 二、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依据上述法律,本律师认为,我方有足够充分的理由解除与贵方的签订的合同。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三、据悉,,特书面正告 : 1、
委托人(盖章):
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
回 执郑 磊 律 师 二〇世间 年 月 日 收到(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