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年利率可以高出24%吗? 宜昌律师郑磊:1、什么是小额贷款公司?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8年5月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 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第24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适用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但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规定,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 4、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受《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调整?小额贷款公司是不是该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最高法院民一庭“我们认为,虽然小额贷款公司确实非同于一般的工商业企业,是经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监管并持有金融贷款业务经营牌照,专门从事贷款发放的”机构法人,但“不属于正规金融机构”。理由如下(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第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8年5月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上述规定是央行与银监会的主导意见,我们制定的司法解释相关内容,不宜与之相左。 第二,一直以来,涉及大量小额贷款公司借贷纠纷都是由人民法院审理,受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调整,且都在四倍利率的上限内予以规制。从调研的情况看,小额贷款公司亦表示愿意接受司法解释的规范。如果本司法解释不对其规范,就必然限缩了调整范围和适用空间,是在现有基础上后退。 第三,如果本司法解释不对其规范,则大量已经起诉到法院的涉及小额贷款公司的案件将无法处理,以后受理的此类案件如何裁判,同样没有法律依据,导致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第四,如果本司法解释不对其规范,则容易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直接或者变相高利放贷,社会效果不好。在当前尚未出台有关专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可考虑先通过本司法解释对小额贷款公司予以规范,将来一旦出台针对此类机构业务调控的法律法规,再适用新的法律法规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 5、宜昌律师得出结论:因此,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年利率是不可以超过24%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贷款合同中,往往约定的不只利息,还有违约金、律师费等等,值得注意的是,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