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物被查封后产生的债权能否优先受偿? 韩先生咨询:我是某银行信贷部从业不久的业务经理,有从事服装进出口贸易的甲公司通过我向银行申请贷款。该公司用款的时间数额都难以固定,每次办理贷款时间较紧,又缺乏合格的保证人和信用贷款条件。这时我行有经验的业务经理指导我说该公司有一幢评估价值约8000万元人民币的办公楼,可办理最高额抵押,我听了他的建议。2010年4月7日,该公司与我行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房地产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在5000万元的最高贷款额限度(指债权余额)内,该公司以办公楼对自2010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这一债权发生期内连续发生的一系列贷款合同作抵押担保。此后该公司与我行先后办理了金额分别为800万元和1500万元的两笔借款,该公司亦按期履行了还款义务。去年7月8日,该公司与我行签订第三份贷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3年7月12日至2013年12月12日,我行按约发放了2500万元贷款。但我8月7日在贷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与另一家公司有借款纠纷,经法院审理后败诉,法院已于6月20日将办公楼查封,当时并未通知我行。请问律师,这时我行的最后一笔债权还能否受最高额抵押的保护而优先受偿? 刘律师回答: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最高额抵押本身并不复杂,但因抵押本身存续时间较长,期间抵押物的性质可能发生变化,由此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担保物权,抵押权人很容易疏忽这一风险。《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1条也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借款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 那这是否意味贵行2013年7月12日发放的2500万元贷款丧失抵押担保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可见,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最高额抵押物后,银行新发放的贷款失去最高额抵押优先权的保护须达到两个条件:一是最高额抵押物被法院查封、扣押;二是法院将查封、扣押的事实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抵押权人事实上知晓查封、扣押的事实仍继续发放贷款的。如果上述两个条件不成立,则银行新发放的贷款仍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你的陈述,法院当时未通知贵行且贵行事实上并不知晓该查封事实,因此后续发放的贷款依然受最高额抵押优先权的保护。 为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商业银行也应当注意:在办理首笔最高额抵押贷款时,必须依法办妥抵押物登记手续,并确保发放贷款时抵押物未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以后办理借新还旧手续或发放新的贷款前,要结合贷后检查进行担保能力跟踪调查,到登记部门查询抵押物情况,在确保抵押物无瑕疵的情况下,方可办理贷款手续;若发现抵押物被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或存在其他影响担保物权实现的情形时,不得办理借新还旧手续或再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以防止因抵押物的瑕疵导致债权丧失抵押担保。 |